一、虛假宣傳與工商總局、商標局的關系。代理機構宣稱其經商標局批準、與商標局長期合作、有內部渠道、與工商總局通用律師等。
二、偽造虛假榮譽。代理機構宣稱其被商標局授予相關榮譽稱號,偽造商標局授牌、頒牌等。
三、虛假承諾。代理機構承諾申請人通過其代理商標申請通過率百分之百,或提供包過合同等。
四、虛假宣傳注冊程序、周期。代理機構宣稱其代理申請商標可以快速受理、審查、取得注冊證等。
五、偽造相關文件、信息。代理機構偽造商標申請審查流程信息,誤導商標申請人。偽造商標局文件、印章等,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商標注冊、分割、轉讓等。
六、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。代理機構詆毀其他代理機構,夸大其代理商標駁回復審成功率,欺騙申請人變更代理進行復審或訴訟。謊稱申請人的商標在其他類別被搶注,誘騙商標申請人增加其他類別的商標申請。宣稱其可以通過非正常手段處理在先權利申請障礙。宣稱其能提前獲取尚未公開的商標申請審查結果。欺騙申請人商標被駁回,被撤銷、被無效宣告。
七、虛構收費項目。假借商標局名義,收取商標申請費用之外的“注冊費”“商標申請保險費”“商標預保護費”“領取注冊證費”“商標域名保護費”“商標版權保護費”“商標網上運營費”“已注冊商標登記費”“已注冊商標管理費”“網上商標展示費”“3﹒15標識費”“商標年度維護費”等,欺騙申請人。
八、團伙詐騙。欺騙申請人受讓有關商標,另安排他人對上述商標提出撤銷、異議、無效宣告等惡意申請,誘騙申請人支付高額費用后撤回相關申請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