專利申請中,有一個無法避免的程序:審查。經過這個程序,可能會出現的不利局面包括:申請主動撤回、申請被視為撤回、申請被駁回、申請被視為放棄專利權。面對不同的情況,該如何進行處理?齊翔教您見招拆招。
一、專利申請主動撤回
申請人提出專利申請后,可能由于專利存在缺陷或者保密需要等等原因,主動提出撤回專利申請。
請求撤回專利申請的,需要提交“撤回專利申請聲明”。撤回的專利仍需保密的,那么發明專利應當在公開程序前提出申請,而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無公開程序,在辦理登記手續前申請即可。
申請人可以委托國家授權的專業代理機構及時辦理撤回手續,否則專利局將照常公告授權,并出版專利證書。
二、專利申請被視為撤回
在審查程序中,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未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或專利局指定的期限內,辦理某項審批手續的,其申請將為視為撤回。
原因可能是申請人不了解法律和審批程序,而耽誤了手續時間造成的失誤,也有可能是申請人確實有正當理由而耽誤了期限。
申請人有正當理由的,可以委托國家授權的專業代理機構,在收到視為撤回通知書之日起兩個月內,及時向專利局說明正當理由請求恢復權利,并補辦手續,避免因誤會而與專利權失之交臂。
三、專利申請被駁回
在審查程序中,申請人應審查員要求陳述意見或進行修改、補正以后,專利局認為申請仍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的,其申請將被駁回。
申請人對專利局駁回申請決定不服的,可以委托國家授權的專業代理機構,以便充分了解和理解審查員的意見,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局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。
四、專利申請被視為放棄專利權
發明專利申請經過專利局初步審查、實質審查均未發現駁回理由的,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經過初步審查未發現駁回理由的,專利局將發出“授予專利權通知書”和“辦理登記手續通知書”,通知申請人辦理登記手續。
但是,期滿未辦理登記手續的,將被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。為避免最后關頭因逾期而造成失去專利權,申請人可以委托國家授權的專業代理機構辦理。 |